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费,然而居民张女士在买电时却遇阻,无奈向属地社区求助。玉泽园社区网格员陈海燕对照《民法典》相关条款,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解,化解了矛盾。
3月13日上午,玉河南街86号院居民张女士来到玉泽园社区反映,因觉得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,就没有交物业费,而物业竟然因此不卖电给她,张女士很生气,希望社区协调。闻讯后,陈海燕和居民来到物业了解情况。物业工作人员还是要求张女士先缴纳物业费,然后再卖电给她。而张女士表示,居民楼地下室漏水、小区里还有私搭乱建,自己反映多次物业也不作为,必须先解决好这些问题,才能交费。双方各执一词,陷入僵局。
面对这个状况,经验丰富的陈海燕找出《民法典》,第944条规定:“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。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,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。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,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;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,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。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、供水、供热、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。”
在陈海燕协调下,张女士和物业负责人一起研究了这一条款后,双方达成一致意见:物业人员先给张女士充电卡,并承诺尽快解决漏水、违建问题,处理进度由社区监督。而张女士也承认,物业进行了服务,有缺陷和不足也不是自己不缴费的理由。随后,她也主动补交了拖欠的物业费。